【产品名称】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28天至60岁
投保期限/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协定
等待期:180天
【产品结构】
主险:民生如意康伴防癌疾病保险
附加险:民生附加如意康伴两全保险
【主险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合同生效180天内确诊/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后经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
1、极早期癌症保险金,按保额30%给付,合同终止;
2、癌症保险金,按保额100%给付,合同终止;
3、特定癌症保险金,按保额130%给付,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人因意外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人身故,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生存金:被保人期满仍生存,按照主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满期生存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合同约定的极早期癌症、癌症或特定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院发生的极早期癌症、癌症或特定癌症确诊;
(2)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极早期癌症、癌症或特定癌症;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的;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项情形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极早期癌症、癌症或特定癌症确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其它情形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极早期癌症、癌症或特定癌症确诊,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