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一)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及被保险人60 周岁(见释义5)之前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60 周岁之后(含60 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60 周岁之前,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应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60 周岁之后(含60 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者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应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至本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四)保单红利分配:公司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是否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及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每一个保单年度,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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