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一)在本合同生效日当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65周岁之前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65周岁之后(含65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满6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
给付第一次祝寿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
给付第二次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二)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三)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至本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四、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确定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二)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全残,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确定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三)全残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确定全残之日起计算至本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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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当日、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合同有效仍生存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合同终止: (一)在合同生效日当日,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自合同生效日起至65周岁之前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65周岁之后(含65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一)生存至满66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第一次祝寿金; (二)生存至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第二次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终止。 (一)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二)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三)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至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息期间保险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
全残保险金 | 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终止。 (一)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1、确定全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二)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全残,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1、确定全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三)全残保险金的利息自确定全残之日起计算至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息期间保险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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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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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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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日 |
基本保额×20% (领取一次) |
65周岁前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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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时后 |
基本保额×4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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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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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50% (66周岁和80周岁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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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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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前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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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后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20%) | |
全残 | 65周岁前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65周岁前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