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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网约车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由于网约车司机李先生的驾龄不具备驾驶网约车资质,属于违规营运,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
2016年8月26日17时,李先生驾驶一辆网约车由北向东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庭安路路口,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经浦东交警支队认定,李先生因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
而就在事故发生10天前,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
事故发生后,人保上海分公司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车辆全损,损失金额为5.47万元。李先生于是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李先生为此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付施救费、车辆损失共计5.5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李先生是在用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违法营运活动,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而从原告提供驾照信息看,他初次领证日期为2016年1月11日。事故发生时,原告并不具有驾龄满3年的驾驶资格。
法院认为,原告在驾龄未满3年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客观上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
浦东法院据此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