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撞死人,司机驾车逃逸
去年6月,司机张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集美区一路段时,与坐卧在路中的行人老向发生碰撞,造成老向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
更恶劣的是,事故发生后,张某并未停车查看便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老向负事故次要责任,并查明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小乙,实际所有人为阿丙。
事故发生后,老向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小向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张某、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阿丙以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争议:索赔百万,保险能否免责?
家属小向等人认为,依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优先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小乙、阿丙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肇事司机张某认为,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则答辩说,原告主张金额过高,而且,张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车辆实际所有人阿丙认为,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处的签字并非他本人所签,保险公司未针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因此,该条款并不生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阿丙提出对投保单投保人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双方在法院组织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处签名确非阿丙所签。
判决:代签保单,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本案当中,保险公司在需投保人签章处代为签名,而且未能证明其已向阿丙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次交通事故给小向等人造成的合理损失为94万余元,而张某负本案事故主要责任,老向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张某承担民事责任比例为80%,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和6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