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7月30日4时50分,刘某驾驶车牌号为渝CC1234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岸区南涪路公租房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道旁树木,造成刘某本人受伤,本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只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付?
答:首先我们要明确交强险的责任范围,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交强险的责任仅为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非本车的损失,而本车的人和车损是不在保险范围内的。
刘某此次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只有道旁树,故此次事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付道旁树,刘某本人及其车辆无法赔付。
2、刘某的一辆摩托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数月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按照限额赔付后结案,不久后该车辆又发生交通事故,到我司理赔,请问交强险是否还需赔付?
答:保险公司仍可赔付,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2016年8月14日12时30分,杨某驾驶渝CX1234小型轿车行驶至福八路依凤场口,因操作不当与刚横过完公路的行人伍某(50岁)发生碰撞,造成伍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此次事故杨某负全部责任。伍某因伤势过重死亡。杨某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并投保了两个险种的不计免赔险。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答:经保险公司计算,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一项金额为544780元。
杨某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的限额为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11万元,财产损失2千元。死者伍某未发生医疗费,故一万元医疗费无法赔付,可赔付死亡伤残11万元。
交强险赔付金额为11万,超出交强险的部分金额在商业险的范围内赔付。商业险赔付金额为544780-110000=434780元。
4、2016年5月20日,秦某驾驶渝C12345车辆行驶至红宇大道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蒋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经医院救治,蒋某产生医疗费6万元。经交警队认定,秦某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70%;蒋某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30%。已知秦某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100万,蒋某医疗费中有1万元属于非医保项目,无法报销。
(1)如秦某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请问医疗费可赔付多少钱?
答: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60000-10000=50000(蒋某医疗费6万元,其中1万元无法报销)
50000-10000=40000(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医疗项目限额为1万元,超出1万元得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险内赔付)
商业三者险:40000 (100%-15%) 70%=23800(秦某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主要责任需负15%事故免赔率,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责任比例)
故保险公司实际赔付:23800+10000=33800(商业三者险赔付金额+交强险赔付金额)
(2)如秦某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请问医疗费可赔付多少钱?
答: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60000-10000=50000(蒋某医疗费6万元,其中1万元无法报销)
50000-10000=40000(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医疗项目限额为1万元,超出1万元得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险内赔付)
40000 70%(主要责任承担责任比例)=28000
故保险公司实际赔付:28000+10000=38000(投保不计免赔后无需扣减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