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百万福寿养老保障计划产品介绍

沃保整理
2016-12-29 20: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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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百万福寿养老保障计划是由百万福寿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财富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及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组成。 该计划具有到期返还,领至百岁,年年红利和3种领取方式任你选等特点,是您理财养老的不二之选。

【百万福寿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20年

【百万福寿保险责任】

百万福寿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1.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祝寿金。

2.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附加合同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未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评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此前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我们按较严重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对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原有残疾,合并原有残疾程度后使得本次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评定为较严重程度残疾的,原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视同以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给付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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