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以来实行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风险抵押金制度逐步暴露出缴存标准不合理、风险防控功能有限、事故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特别是长期占压企业资金,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已不能有效满足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需要,风险抵押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按规定,每个企业的缴存额度从3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若全国足额缴纳,至少可达3200亿元。而实际到2014年底,全国只缴纳92.91亿元,缴存比例仅为2.9%。除此以外,利用率还很低,支出比例不到1%。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保险制度,具有风险转嫁能力强、事故预防能力突出、注重应急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等特点,对维护生命财产安全作用明显,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推进并积累了成功经验。
“因此,《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一些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这将充分运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手段,调动社会相关方积极性,共同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保障服务,有效化解安全风险。”该负责人说。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教授、副主任李文中也表示,近年来保险公司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在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等方面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通过保险公司的引导,可以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将资金投入技术改造等领域,更好地加强风险管理的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有益的。
环亚保险总经理助理哈崴认为,这一政策的推出,将高风险行业责任保险的开展提高到强制层面,有助于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开拓,未来这些行业没有责任保险保单意味着违规。强制保险的突破,将加快责任保险的发展。《意见》中提到“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为保险业充分发挥“风险管理职能”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保险公司应该从经济赔偿为主的“事后管理”模式,逐步向重视“风险识别”的事前管理和重视“过程风险防范控制”的经营模式转变,而保险业以“市场业务”为导向,应逐步让位于以“风险管理服务”为导向。
《意见》还提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对此,李文中指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险有很高的重合性。工伤保险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挤压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的空间,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工伤保险可以推动雇主责任保险的创新发展,促使保险公司开发一些对工伤保险具有补充衔接性质的雇主责任保险。此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社保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未来工伤保险领域可以考虑“代办”的形式,像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农合一样,在体现公平性的基础上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