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行宝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20年/30年
投保年限
提供长达20年/30年的高额意外保障,交通工具意外、航空意外、重大灾害意外均有10倍保额赔付,满期返还保费;18至60周岁均可投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 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2)保险期间为30 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05%;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前述“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 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10%; (2)保险期间为30 年的,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105%; (2)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0.5×基本保险金额。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10×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5×基本保险金额。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10×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5×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因合同约定的8 种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冰雹、泥石流、滑坡)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75 周岁(不含75 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10×基本保险金额; (2)若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75 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5×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 周岁至6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20 年和30 年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保险期间20年
已交保费×110%
保险期间30年
已交保费×120%
身故或全残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75周岁
基本保额
已满75周岁(含)
基本保额×0.5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75周岁
基本保额×10
已满75周岁(含)
基本保额×5
民航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75周岁
基本保额×10
已满75周岁(含)
基本保额×5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
未满75周岁
基本保额×10
已满75周岁(含)
基本保额×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醉酒、斗殴、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私自使用药物、参加高风险活动、违反安全乘坐规定、超载、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行宝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张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1份“太平洋安行宝两全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间10年,年交保费1672元,保险期间30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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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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