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消息人士透露称,《指引》的核心是强化股东穿透监管,重点加强对保险公司真实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重点关注股东义务、董事选任机制、决策授权机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关联交易等关键环节,旨在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防范治理僵局、管控失效等重大公司治理风险。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编制“发起人表”及“股份结构表”,但不单单是两个简单的表格,而是包含了更多细节,以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股权架构及股东详情。
《指引》重点提及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的义务,包括:入股资金和持股行为应当符合监管规定,不得代持和超比例持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应当向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并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等。
值得一提的是,为防范上述股东行为的发生,《指引》要求公司章程须载明如下条款: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股东承诺接受保监会限制其有关股东权利,对其所持股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等监管措施。这三种情形包括:直接或间接使用公司保费获得公司股权或代持股权的;对股东资质、关联关系或入股资金等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的;股东出资行为、持股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的。
《指引》强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的条款,并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的董事长除外。
与此同时,《指引》还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章节进行了明确规范。具体有: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的条款;董事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须明确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公司章程是各公司的基本法,也是公司管理者的权力之源,因此必须要对其中的各项细节予以明确和规范,尤其是预防保险公司治理和股东的道德风险。”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保险业热情高涨的同时,有一些股东投资保险业的动机不纯,即目的不是为了经营保险,而是希望把保险公司当作其进行低成本融资的渠道和平台,往往会出现通过“股东代持”变相集中股权,形成“一股独大”,导致股东之间失去制衡,使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或主要管理层的融资渠道甚至“提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