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至珍重疾保险计划产品介绍
保险期限:终身
投保年龄:18岁至55岁
友邦全佑至珍条款
保险责任
对于本条的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这五项保
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三),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四、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释义六)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七)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
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五、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八)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以下三项保障构成,本公司对每项保障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其中,对于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
障和现代病额外保障这二项保障,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
为准。若被保险人首次患特定恶性肿瘤和现代病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能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和现代病额外保障的保险责任。
(1)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和前列腺的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和子宫颈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发生于子宫体的恶性肿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特定恶性肿瘤,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百分之五十)。
(3)现代病额外保障
现代病特指终末期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和脑中风后遗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现代病,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现代病额外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现代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六、特别关爱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且被保险人于该重
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及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百分之五十)。本合同终止。
友邦全佑至珍利弊
友邦全佑至珍重疾保险计划产品特色
1. 50种重疾保障添安心
2. 现代病额外50% 给付
3.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50% 给付
4. 罹患第二重重疾后再赔付50%
5. 10项全能保障
6. 19年交费价更优
7.16种轻症保障面更广
友邦全佑至珍弊端
一 保险责任重的“五选一”
很多人都说这个产品保障全,那我们看看条款中是怎么写的呢?条款中是这样表述的:“其中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五项利益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 应该说,这份保险的价格在市场上挺贵的,毕竟每一份保险责任都是客户花钱买来的。保险责任多,价格高也是正常的,可是前五项保障其实只是五选一而已,这和二选一,三选一,四选一又有什么区别呢?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就好比菜单上写了五种主菜,你最后吃到的只有一种。
二 白血病的年龄限制
再说白血病额外保障,坦白说,给孩子买保险真的挺关注白血病的,能额外保障自然是好事,然而白血病的保障仅约定在22岁前。事实上,白血病除了常见于儿童也常见于青壮年。
三 轻症和儿童特定病的“二选一”
轻症(在条款中称作第一类重疾)75岁前和儿童特定病22岁前,也只能给付一次,条款原文“对于以下第一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项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如果是严重川崎病,友邦是按保额20%赔的。关于类风湿:友邦是按保额的20%赔的。但是对于其他家产品,由于重疾里涵盖了严重川崎病和严重类风湿,是按100%的保险金额赔付的。
四 投保人豁免
给孩子买保险,投保人豁免是非常重要的。全佑一生倍健康的豁免包括投保人的身故和全残豁免。不过,条款中的豁免也是要注意的。豁免的条款原文“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通常豁免就是后面的保费就不交了,但这份保险豁免到孩子22岁,在众多保险豁免条款里还是比较少见的。假设以19年缴费计算的话,必须得在孩子3岁前投保,否则真的不幸发生了豁免的保险事故,22岁后的保费还要交。
友邦全佑至珍计划书
投保对象:30岁 男
险种产品:友邦全佑至珍重疾保险计划
保险期限:终身
缴费期限:20年
年缴保费:20450元
最高保额:1600000.00元
提供保障:
1.身故保险金500000元
2.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500000元
3.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
4.现代病额外保障250000元
5.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250000元
6.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500000元
7.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元
8.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元
9.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00元
10.全残保险金500000元
11.意外伤残保险金500000元
12.特别关爱金250000元
13.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4166.67元
14.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20450元
15.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1500000元
推荐理由:在延续经典保障利益的基础上,大幅扩充轻症和重疾疾病种类,并针对成人推出跨组重疾三重赔付保障。重疾后仍有重疾和身故保障,且后期豁免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