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餐饮场所责任保险保什么 不保什么

沃保整理
2016-12-06 17: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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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餐饮场所责任保险保障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应赔付的经济损失,以及减少对第三者伤亡支付的合理的费用。是一款适合餐饮单位投保产品。

保险期间:一年

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被保险餐饮业的营业规模、风险情况及赔偿限额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上年度实际销售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场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如何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不保什么?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临时聘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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