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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将这笔款项赔付给王某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徐某的驾驶证在计分周期内计分已超过12分却仍驾驶机动车,因此拒绝赔付。但徐某说,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加重了他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况且计分达12分也不代表他驾驶能力的丧失。为此,他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徐某在《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签字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双方应当受到保险合同的约束,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免责条款不予赔偿。
承办该案的法官说:“审理此类案件,除了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外,也应当注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因素,是否会加大投保人或保险人一方的风险。不合法的驾驶人驾驶车辆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同时也加大了意外事故的危险程度,额外加重了保险人的风险,驾驶证记分达12分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公民不得违法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