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档次
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 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 80%、50%。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情况另行制定。
四、关于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根据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 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及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 险费率。
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参保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者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
参保单位因注册登记内容或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重新核定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社保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确认。经确认予以变更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自确认变更次月起调整其工伤 保险费率。
自2016年7月1日起,原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