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今年8月初保监会在行业内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近期开始了第二轮意见收集。根据第二稿透露内容,《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不同渠道、不同险种、不同年龄结构消费者所呈现出的不同特质,《办法》对于采取何种可回溯措施及具体时间表进行了分类细化。
例如,应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电话、互联网渠道销售除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范围。其中包括:投保人年龄超过50周岁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20万元及以上或外币等值3万美元及以上的;残疾人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营业场所内利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助智能终端购买规定的保险产品。
此次同时征求意见的还有相配套的《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业务规范》,涉及录音录像实施范围部分,细分为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兼业代理机构这两类。第一类机构只有在“销售投连险产品的、向年龄超过60周岁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为超过一年人身险产品的”情况下,才需在销售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而第二类机构由于整体规范程度欠佳,而被要求凡是“销售保险期间为超过一年的人身险产品”的,就要同步录音录像。
据了解,自2006年开始,销售误导检查成为监管的重点。保监会不断提高销售误导违法违规成本,加大高管问责处罚力度。各地保监局也定期、不定期组织明查和暗访。以北京保监局为例,自2011年起,保监局一方面狠抓违规行为整改工作,要求保险公司对存在销售误导的问题保单逐一回访,对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销售人员或销售机构一定时期内承保的所有业务进行逐一排查,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另一方面,对于涉嫌虚假宣传、违规展业等欺骗消费者的误导行为,保监局会责令相应机构或网点停止开展相应业务或在媒体公开说明。
此次《办法》,除了规定录音录像之外,也要求在销售特定险种时实施拍照。《办法》第一稿提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拍照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有续保客户,已有可回溯销售行为图像,且续保险种、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和特别约定等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实施现场拍照。
此次回溯管理也添加了对电网销保险的可回溯管理。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应记录投保人投保确认过程操作轨迹,对投保流程操作界面关键环节进行截屏。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在近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电子数据也将纳入电网销处罚数据,也就是说录像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