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罚单不光处罚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处罚了部分银行机构的违规问题,处罚的主要问题除了销售误导、违规套取费用、虚假理赔、虚假承保等常见问题之外,一些新的违规手段也被曝光出来,如客户保单“被贷款”的问题。
违规新套路
据笔者统计发现,多地如中国保监会、湖南保监局、广东保监局、温州保监分局开出了有关保单质押贷款罚单。
如2016年1月,温州保监局对一位代理人开出罚单。原因是该业务员尤世艳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委托书等申请材料,利用客户的保单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借款业务,涉及借款金额15万元。随后三次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该业务员以客户的名义,伪造申请资料,向保险公司成功申请办理了三次保单还款业务。
尽管该业务员已还清保单借款,但业务员借客户证件来申请保单贷款,把客户保单贷款的权利归自己身上,冒用客户资料申请保单贷款,利用客户的不知情,把钱贷出来归自己使用,这种行为足以让人惊心。
2016年6月12日,湖南保监局对长沙一位营销员开出罚单,原因是该业务员在中国人寿长沙分公司2015年部分保单的服务过程中向投保人违规承诺给予一年免息保单贷款。
2016年6月22日,广东保监局分别对中国人寿佛山市大沥支公司、中国人寿佛山市大沥支公司负责人、业务员利海娥连开三张罚单,原因是中国人寿佛山市大沥支公司销售人员利海娥向被保险人彭剑维介绍保单收益、保单贷款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误导行为。
为何会出现“保单被贷款”等问题,某险企罗先生认为,保单质押贷款是针对客户的一项权益,客户拿保单质押贷款,正常来讲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一项权利,也是保险公司正常开展的一项业务。“广东这一带保单贷款问题比较明显,因为缺应急资金的比较多。真正从保险公司获得保单贷款的只能是投保人。出现‘保单被贷款’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业务员需要钱,外加业务员拿到了客户的保单和身份证等基本资料;另一方面则是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让个别业务员有机可乘。”
针对这类“保单被贷款”的问题,他建议:“一是本人带原件办理,二是公司安排电话回访,三是公司加强内控,比如核对人,核对笔迹,照相留档案等。目前我们公司就是办理业务要照相。”
质押贷款隐忧
所谓保单贷款是指在保单有效期,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保单质押贷款最大的好处就是快,可以解决短期资金急用问题,最快的当日就能将资金到账。
尽管保单贷款是属于保险服务中一项“锦上添花”的附加功能,但该功能充分贴合了现代人群对资金流动性的高需求,所以在近几年发展较快。
查询A股四大上市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的半年报发现,今年1~6月,四大险企保单质押贷款合计金额达1913.1亿元,已经超过去年四大险企保单全年质押贷款1775.4亿元的总数。
随着保单贷款业务的高速发展,这类业务不光在业务员层面出现了违规苗头,在保险公司也同样发现了问题。
比如今年2月,中国人寿中山分公司存在部分投保人的保单贷款金额超过保单条款规定上限,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保单条款的违法行为,被广东保监局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今年6月保监会对某险企开出罚单,原因是该险企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该公司以工作通知书等形式调整保单贷款比例和缩短保单贷款申请时间。涉及提高保单贷款比例的产品共计91个,缩短保单贷款时限产品共计7个,调整后涉及的原产品条款未及时更新,也未及时向保监会报备,仅在总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做了相应调整。
经抽查该险企2014年度银保渠道保单贷款金额最高的五个险种,累积保单贷款件数4759件,超出条款约定的保单贷款件数2934件,按条款约定贷款金额应为7.52亿元,实际贷款金额9.60亿元,超出条款约定贷款金额2.08亿元。
怎样防范公司保单贷款金额超过保单条款规定上限的行为?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青武认为,这主要靠保险监管,乱世用重典,超出2亿多元,保监会只处罚20万元,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铲除保险市场的乱象。
“2.08亿元对一个保险公司而言风险是比较大的,有可能会导致失去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是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责,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其中一项重要的是保险公司非法经营,没有按照备案的或者审批的条款来提供贷款,这会增加保险公司风险。因为当债务人不能偿还贷款的时候,保险公司就需要承担坏账或者呆账。”李青武说。
李青武表示,不是所有的寿险保单任何时候都具有贷款担保功能,是否具有贷款担保功能取决于贷款时保险公司根据现金价值表来判断贷款时该保单是否具有现金价值以及该现金价值额度大小。“如果贷款时候保单具有1万元现金价值,倘若贷出去是10万元,等于9万元的贷款没有担保。这无疑会增加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显著增加,同时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