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病,且该轻症疾病的首次发病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3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3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进行保险金申请时,已达到本附加合同2.3.1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未能提供医院出具的轻症疾病的医疗诊断证明,我们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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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首次发病时间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