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九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刘人博介绍,2015年12月,证监会通过监测发现某账户交易异常。上海公安经侦部门接案后,通过稽查发现,曾任沪上某知名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的刘某于2014年1月-2015年2月间,利用其管理该保险公司“传统保险产品”账户投资的职务权限,掌握交易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帮助他人操盘证券账户,大肆交易与该产品账户相同的股票,交易金额高达1.2亿元,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据了解,刘某今年41岁,拥有18年从业经验,先后于券商、投资公司任职,2011年进入上述保险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其2014年1月-2015年2月间通过多次交易朋友的证券账户,获利几十万元。2016年春节,刘某带着两个孩子逃往美国,最后在警方的规劝下于2016年8月31日回国投案。
根据2009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及相关立案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被定义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刘人博表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实质,是经纪人对客户不忠的“食价”行为,故被俗称为“老鼠仓”。此类行为违背了特定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同时损害了公司和行业的利益,对市场参与者造成了危害,极大影响公众信任。
刘人博说,近年转到经侦部门调查的“老鼠仓”案件在逐年递增,同时也说明监管的力度趋严。据了解,今年5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旗下的证券犯罪侦查支队宣布揭牌成立。该支队是一支打击证券领域犯罪的专业力量,负责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以及上市公司及管理人员实施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