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两项新规要点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
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
不得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销售后10日内需备案
保监会重申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新规要求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还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
回溯报告需提交备查
新规明确,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负有精算审核职责,并对产品设计分类和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等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对产品负有法律审核职责,并对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规性,条款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负有直接责任。
保险公司还应当成立由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每年就备案产品的结构特点、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产品退出情况和产品费率厘定所使用的定价利率、发生率、费用率(含初始费用、管理费等)、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回溯,形成回溯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产品年度总结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备查。
宣传禁用“利息”等词语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或与客户或代理机构(包括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签订收益保证协议;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条款宣传产品的保险期限。
此外,还强调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公司不得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
万能险要单独核算
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万能型保险实际结算利率。
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