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患病,并因该疾病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90 天,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或者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无等待期。
每日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实际住院天数向每日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每保险单年度每日住院给付天数最多为180 天。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同样以累计180 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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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单时,在本保单生效之日起90 天内患病,并因该疾病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90 天,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或者续保本保单的,无等待期。 |
每日住院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保单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按保单上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实际住院天数向每日住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每保险单年度每日住院给付天数最多为180 天。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
9、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或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而住院;
1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1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住院,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住院,患精神病、心理疾病、职业病、性病住院;
13、被保险人美容、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住院;
14、投保前和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含第九十天)内已经发现而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后住院治疗的疾病;
15、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投保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 3)x 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形美容、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患艾滋病、体检、康复治疗、先天性疾病、精神疾患、职业病、性病、牙齿修复、保单生效前或观察期内产生的疾病、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