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严格要求险资股权投资 防止险企成为融资平台

沃保整理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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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从售前提醒和售后维权两方面整治“负债端”的产品销售行为以后,保监会开始从股东准入、股权管理两方面规范“投资端”的险资举牌行为。近日,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连发3份《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的股东资质、入股资金、股东行为、险资举牌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监管和约束,防止险企成为社会资本进军二级市场的融资平台,促使保险资金和保险产品回归保障本质,降低保险机构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隐患。

事前准入:

股东资质界定标准更详细

具体而言,《办法》(修订版,下同)将保险公司的股东分为财务类股东、战略类股东以及控制类股东三大类,并对这三类股东资质和持股比例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办法》规定,投资者从证券市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且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应报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监会不予许可的,应在50个交易日内转出,如遇股票停牌,则应在10个交易日内转出。

《办法》明确,同一投资者只能成为两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不能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但对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类

股东则不予限制。若投资者为保险公司,则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此外,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

《办法》对股东的资金来源作出详细的规定,要求投资者应以货币资金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针对货币资金的来

源,《办法》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投资为条件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股权为质押获取的资金来获取股权。

险资举牌:

对险资股权投资要求更严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日撰文表示,近期一些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已偏离“保险资金要运用于服务主业”这个原则,保险资金已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并被盲目投资到一些毫不相干的行业,完全偏离了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成为了真正的“险”资。

对此,保监会资金运用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拟对险资及一致

行动人举牌、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实施严厉监管。其中,险资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投资行为被分为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两大类。

华泰证券发表研报指出,此次的监管政策旨在针对保险资金的盲目投资,引导保险资金遵守稳健的投资理念,摒除某些股东将保险作为投融资工具的行为。保险经营“保”字为先,其资金具有长期性、保障性的特点,在当今低利率的环境下更要做好资产负债匹配,审慎对待。

该券商还表示,此次监管政策主要针对中小险企的激进扩张与投资现象,而大型险企投资稳健,注重产业整合和综合金融发展,并不会受该项政策太大影响。相反,大型险企实力雄厚,自有资金充足、投资审慎,更能在规范市场中发挥优势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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