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条件: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年期:趸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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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诊断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经诊断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且在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首次发病并经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经诊断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且在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5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 故,或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王先生 30周岁 保险金额10万元 20年交 年交保费3540元
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保单生效一年后,终身拥有100000元的重疾保障,一旦经诊断初患约定范围内的大病,立即给付。
身故保险金: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3540元;保单生效一年后,可终身享100000元的身价保障。
保险年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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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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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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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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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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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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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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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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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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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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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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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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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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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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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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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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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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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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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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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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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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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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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保险金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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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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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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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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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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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50%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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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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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一年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两年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民生康泰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缴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3540元 ,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