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农户的保费难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但保费难收只是表面现象,“保费返还”问题的蔓延,并不完全是因为“保费难收”的必然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是:
第一,小农户经营农业生产的决策目标与国家农业发展的决策目标不一致。对于大部分小农户而言,特别是东部地区的农户而言,其家庭主要收入是来自非农产业,经营农业的收成对其家庭收入的影响不大。因此,他们对农业经营的兴趣不高,有的甚至放弃耕作。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衡量,农业保险对他们可有可无,自然也就对农业风险管理不那么重视。而国家需要通过农业现代化带来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农业保险能为国家的农业发展战略提供风险保障。
第二,部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决策目标与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上采取“市场运作”的原则和愿望不一致。政府意愿通过财政补贴保费的方式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而保险公司主要是冲着保费规模和利润目标来的,为了能淘到这桶金,甚至不惜违法违规操作。
第三,对于分散而又缺乏投保愿望的农户来说,说服他们支付部分保费,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花费较多成本。财政补贴部分农业保险费,目的是鼓励农户投保,但这种政策如果产生了错误的激励方向,违背了制定这项政策的本意,就需要重新审视和评估政策的效应。
其实,“保费返还”的乱象不是无药可治。据调查,至少可从以下方面来着手:
首先,经营农险的保险公司,需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政府支持项目虽然不会让参与经营的保险公司承担过高的经营风险,不会轻易让保险公司破产,但也不可能给其巨大的利润空间。
政府财政可以调整农业补贴的结构,适当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力度,还可以在农业补贴范围内,允许从农业其他补贴款(如“三项补贴”)中扣缴应该由农民承担的那部分农业保险费,简化缴费程序。
其次,通过创新来解决小农户投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据了解,有的公司通过创新产品或者创新保险服务的方式,为农民提供了“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和服务,调动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可以开发其他帮助农户缴纳保险费的渠道,例如有的农业龙头企业或者涉农企业,愿意为农民支付保险费,可尝试在征得农民同意的条件下,实现农民零缴费投保。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灾害损失,赔款只能由被保险农户请求和享有,就是说赔款与代缴保费的企业无关。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发展类似美国“CAT”(农业巨灾风险保险)险种,对于规模很小又缺乏投保积极性的农户,提供较低保障的农险产品,绝大部分保费或者全部由政府负担,农民只交小部分或者不交保险费。
最后、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要加强自律,监管部门也要加大追究责任力度,严格对农业保险中的“保费返还”乱象进行治理和惩处。只要发现搞“保费返还”或者通过假保险合同套取财政补贴的保险机构,不仅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惩当事公司的省地县级负责人和行为人,甚至追究总公司的责任,对于一再严重违规的公司,不妨考虑停办该县以至该省的业务,若干年内不许进入该地农业保险市场。
为了吸引农户投保,某些保险公司使出了“保费返还”的招数,答应给投保农户1倍甚至2倍的保费返还。有灾害发生,“返还”能以灾损赔偿甚至通融赔付的方式来“兑现”;如果没有灾害发生,就只能编造假赔案来给投保农户返还了。“保费返还”,返的是自交保费,看似给了农民好处,其实保险公司还是有利可图。因为各级财政给农民的保险费补贴落到了保险公司手里。
分散农户的保费难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但保费难收只是表面现象,“保费返还”问题的蔓延,并不完全是因为“保费难收”的必然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是:
第一,小农户经营农业生产的决策目标与国家农业发展的决策目标不一致。对于大部分小农户而言,特别是东部地区的农户而言,其家庭主要收入是来自非农产业,经营农业的收成对其家庭收入的影响不大。因此,他们对农业经营的兴趣不高,有的甚至放弃耕作。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衡量,农业保险对他们可有可无,自然也就对农业风险管理不那么重视。而国家需要通过农业现代化带来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必不可少的风险管理手段,农业保险能为国家的农业发展战略提供风险保障。
第二,部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决策目标与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上采取“市场运作”的原则和愿望不一致。政府意愿通过财政补贴保费的方式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而保险公司主要是冲着保费规模和利润目标来的,为了能淘到这桶金,甚至不惜违法违规操作。
第三,对于分散而又缺乏投保愿望的农户来说,说服他们支付部分保费,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花费较多成本。财政补贴部分农业保险费,目的是鼓励农户投保,但这种政策如果产生了错误的激励方向,违背了制定这项政策的本意,就需要重新审视和评估政策的效应。
其实,“保费返还”的乱象不是无药可治。据调查,至少可从以下方面来着手:
首先,经营农险的保险公司,需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政府支持项目虽然不会让参与经营的保险公司承担过高的经营风险,不会轻易让保险公司破产,但也不可能给其巨大的利润空间。
政府财政可以调整农业补贴的结构,适当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力度,还可以在农业补贴范围内,允许从农业其他补贴款(如“三项补贴”)中扣缴应该由农民承担的那部分农业保险费,简化缴费程序。
其次,通过创新来解决小农户投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据了解,有的公司通过创新产品或者创新保险服务的方式,为农民提供了“附加值”较高的产品和服务,调动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可以开发其他帮助农户缴纳保险费的渠道,例如有的农业龙头企业或者涉农企业,愿意为农民支付保险费,可尝试在征得农民同意的条件下,实现农民零缴费投保。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灾害损失,赔款只能由被保险农户请求和享有,就是说赔款与代缴保费的企业无关。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发展类似美国“CAT”(农业巨灾风险保险)险种,对于规模很小又缺乏投保积极性的农户,提供较低保障的农险产品,绝大部分保费或者全部由政府负担,农民只交小部分或者不交保险费。
最后、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要加强自律,监管部门也要加大追究责任力度,严格对农业保险中的“保费返还”乱象进行治理和惩处。只要发现搞“保费返还”或者通过假保险合同套取财政补贴的保险机构,不仅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惩当事公司的省地县级负责人和行为人,甚至追究总公司的责任,对于一再严重违规的公司,不妨考虑停办该县以至该省的业务,若干年内不许进入该地农业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