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及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应对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及比例进行调整。
2016年江苏社保缴费基数最新调整
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人群数量较多,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900元确定;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550元确定。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上述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二、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70元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陈励阳
2016年江苏社保缴费比例最新调整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早落地生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今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结算工作。
具体社保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江苏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
官网文件地址:
《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http://www.jshrss.gov.cn/sy/zcfg/201606/t20160630_198595.html
《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
http://www.jshrss.gov.cn/sy/zcfg/201607/t20160718_198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