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通知》表示,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保险公司股权变动日趋频繁,丰富的资本来源激发了保险业的活力,但少数社会资本通过股权代持等隐蔽手段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股权信息披露监管予以完善。
的确,保险公司的股东和资本属性正在进入迭代高峰期。不完全统计发现,在刚刚过去的2015年,发生股权变动(包括正在或已经完成股权变更、新开业、新批筹和新增资)的保险公司数量占保险公司总数量的约三分之一。此外,超过2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拟设立寿险、产险、健康险、互联网保险和互助保险等类型保险公司的公告。
规范股权变更行为
《通知》共计七条,根据梳理,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保险公司股东,股东应当确保提交披露内容真实完整。二是信息披露的内容有: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情况等;增资方案或股东变更的具体情况;资金来源,对自有资金作出声明承诺;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并上溯一级披露股权结构等。三是信息披露的平台主要是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四是信息披露的时间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