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广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要求,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为66元/人。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由省财政补助273元/人,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在提升财政补助的同时,广东也同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从2015年的最低每人120元提升到人均不低于150元。通知也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市应积极探索将筹资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相挂钩,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筹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