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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寿保险为例,其免责条款包括“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即投保人或是受益人故意对被保险人做出某些行为以期望获得理赔”等8条。这也意味着,在保单免责条款所述情况下,保险人不予理赔,所以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看清上面的免责条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保险人士指出,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事实上,实践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仅限于免责条款,还是包括所有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保证条款等,怎样算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怎样是明确说明,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判决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仅包括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为“免责条款”的部分,还包括保险合同中从实质上可能产生部分或全部、绝对地免除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法律效果的有关条款。
在各地法院判决中,对于免责条款的认定通常有三种情况:否定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理由是没有明确告知;否定免赔率;否定保险公司选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作为商业保险理赔标准和定价标准,要求赔付所有的医疗费用,而不剔除非医保费用,加大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