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14周岁(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交费期:8年
保障期间: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25周岁
投保保额:10、20、30、40、50万
投被保人关系:投保人须为被保人父母
【安星宝两全保险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注: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险合同和平安附加安星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之和。
【安星宝计划投保示例】
30岁的宋先生在平安为自己的儿子小宋(0周岁)投保了“安星宝”计划,该计划包括平安安星宝两全保险、平安附加安星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50万),每月交费438元,8年累计交费42048元,在合同生效日起至小宋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身故受益人为王先生,小宋可享受以下保障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若小宋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小宋可领取所交保费之和100%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共计42048元,可用于教育金补贴,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假设小宋在第五个保单年度末不幸身故,则宋先生可领取已交保费之和100%的身故保险金,共计26280元,主附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第三个保单年度小宋不幸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疾病保额50万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特定重疾保险金:若在第6个保单年度小宋不幸罹患合同约定的白血病,除了给付5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50万特定重疾保险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小宋在第2个保单年度不幸罹患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给付10万(基本保额的20%)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