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
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1×交费期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中,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和平安附加安星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之和。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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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按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 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王先生为儿子小王(0 周岁)投保平安安星宝两全保险(简称安星宝两全)、平安附加安星宝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安星宝重疾),安星宝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 万元,交费期8 年,保障至被保险人2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主险及附加险年交保险费共972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先生。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小王为被保险人、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x 交费期数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x 交费期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