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粤东西北地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按照省级财政50%,市、县(市、区)财政各25%的比例分担。
2.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工作,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协同做好配套资金的测算和安排,及时落实本级应负担的补助资金,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1-6月份调整提高的部分于7月底前发放完毕,并将发放情况于7月底前书面分别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
【社保知识】
申领基本养老金业务办事指南
一、 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
申领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年龄条件和缴费条件:
(一)年龄条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1998年7月后参保的农村户籍合同制女工人要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条件: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申报方式
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申办人负责申报;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本人申报。
三、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领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其中属于单位申报的,应提供在我局网站录入基本信息后打印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需申领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印章。
(二)申领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以申领人名义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由单位申报的要在复印件上证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五)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六)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七)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八)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九)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四、业务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如2012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在2012年1至2月提出申请)。申领时尚未核定历史信息的,参照《审核历史信息办事指南》一并申请核定历史信息。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所需办理时间:60个工作日。
五、基本养老金发放
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将于审批的次月13日前通过受托银行划入离退休人员指定的账户。
六、注意事项
(一)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资料申报并获得养老待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在申领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申领待遇时间)的当月,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停保手续。
(三)单位或申领人对核定的养老待遇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