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上述《条例》草案中明确,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在国内参加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账户予以保留;保留社保关系的华侨再次回本省就业的,其养老、医疗保险可按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账户存额累计计算。
座谈会上,华侨代表们认为,《条例》内容贴合实际,希望在具体条款上再细化,使之更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