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涨工资方案:西宁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

沃保整理
2016-06-22 1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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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各地陆续实施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涨工资方案,西宁也开始实施最新的养老金领取方案。经国务院批准,西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16年西宁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西宁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将统一通过社保卡发放。

按照相关要求,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通过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方便退休人员、减轻原管理单位负担,西宁市对退休人员待遇项目中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冬季取暖费补助,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发放。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充住房公积金、住房和高原生活补助费等项目,暂作为统筹外项目,虽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但所需资金必须要由原单位在养老金发放月的上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划转。

西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通知规定,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

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

(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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