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度合肥城镇居民医保新政策:报销比例及参保待遇

沃保整理
2016-06-20 1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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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昨日,合肥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出台2016~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中普通居民参保时间为7月1日至9月20日,携带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居委或村委会办理;在校学生参保时间为8月25日至9月20日,在所就读的学校办理。需要提醒的是,逾期不予登记。

据介绍,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1998年9月30日后出生)缴费标准为30元/人,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对于刚刚出生的新生儿,其参保手续是:新生儿自办理合肥市户籍登记后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按每年30元的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同等待遇。对于本市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无法办理户口的新生儿、外国专家随行子女等特殊群体可到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自今年10月1日至明年9月30日期间,凭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凭户口簿),可享受下列待遇:住院报销待遇、特殊病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待遇、生育费用补助待遇、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合肥市人社局提醒,参保城镇居民在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有效证件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结算。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合肥市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合肥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转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单据、出院小结和有效证件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

当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承担在政策范围内超起付线2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按照50%~80%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报销段的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

全市统一咨询电话:12333,合肥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办公室:63536318、63536208。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五种待遇: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可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特殊病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待遇、生育费用补助待遇、参保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等五种待遇。

其中,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康复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小儿脑瘫等27个特殊病种,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 60%至80%的报销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方面,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元,其中: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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