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就车险全面型示范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沃保整理
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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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获悉,中保协召开车险示范条款专家闭门座谈会,通过专家视角对《中保协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全面型)》(以下简称《全面型示范条款》)的内容进行完善和改进。此举标志着保险业在打造多层次的行业车险产品体系进程上,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中保协在2012年3月15日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此后,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中保协组织力量对2012年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包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在内的《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以下简称《综合型示范条款》)。

据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介绍,《全面型示范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保障对象具有针对性。考虑到部分私家车主对保障范围扩大的诉求较为强烈,《全面型示范条款》的适用标的限为家庭自用的非营利性9座以下乘用车,将消费群定位在个人消费者。

二是保障范围全面。据介绍,条款修订过程中参考一切险的表述方式,极大扩展了保险责任范围,迎合市场需求,体现了更加全面的保障。跟《综合型示范条款》相比,《全面型示范条款》明确将综合型示范条款中的主要附加险纳入到保险责任中,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并且还将轮胎单独损失纳入了保障范围;责任免除中仅保留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贬值损失和盗抢损失三类,取消了免赔额和免赔率。全面型示范条款责任涵盖之广,在我国机动车保险发展历史上属于重大突破,必能使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风险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高。

三是表述更科学、更规范、更简洁。全面型示范条款延续综合型条款的结构体系,内容表达力求科学规范,给出乘用车、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新增加设备等4项重要名词的释义,避免实际业务中出现歧义。在文字上力求表达简明,条款全文不到2000字,极大方便消费者阅读。据介绍,修订过程中工作组对每一项内容都潜心研究和斟酌,精益求精,仅条款名称就历经3次变更。

一位参会专家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的机动车全面型示范条款,是行业示范条款体系的重要补充,丰富和完善了示范条款体系。下一步,中保协还将继续组织开发保障范围更加细分和个性化的示范条款,力求打造多层次的行业产品体系。

据悉,中保协在官网上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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