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年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年金,对于保险期间为定期的,给付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以先发生者为准),对于保险期间为终身的,给付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年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全残额外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鉴定为全残,我们自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年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全残额外年金,对于保险期间为定期的,给付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以先发生者为准),对于保险期间为终身的,给付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全残额外年金 于我们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上述年金给付比例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满期保险金
对于保险期间为定期的,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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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年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年 金,对于保险期间为定期的,给付直至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以先发 生者为准),对于保险期间为终身的,给付直至身故。首期年金于 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全残额外年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鉴定为全残,自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年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全残额 外年金,对于保险期间为定期的,给付直至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以 先发生者为准),对于保险期间为终身的,给付直至身故。首期全残 额外年金于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对于保险期间为定期的,如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您根据合 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身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定期和终身,定期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终身为保至被保险人终身。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 天至60周岁。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发生全残,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额外年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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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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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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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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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额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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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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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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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保险期间为定期可领取)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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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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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