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陷阱”:购买意外卡 说好80%的理赔比例呢?

沃保整理
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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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曹女士给员工购买了意外保险,购买时得知保险理赔比例为80%。去年两名员工受伤,理赔金额比例却不足30%,这让曹女士十分不满。

曹女士告诉笔者,2015年6月初她给两名员工购买了某人寿保险的新版幸运卡意外保险,每人购买4份,一份5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15年11月15日,两名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其中一名于姓员工花费医药费8000余元,一名刘姓员工花费医药费4000余元。”曹女士说,根据卡单内的说明,购买的意外保险中规定,未参加社保的可以按照80%比例赔付,参加社保的可以按照90%的比例赔付。

“当时业务员年前到这边办理手续的时候,也说可以赔付80%。”让曹女士没想到的是,最终赔付的金额还不足30%。于姓员工只给赔付了2100余元,刘姓员工赔付了1300余元。

随后笔者电话咨询了该人寿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以于姓员工为例,排除个人承担的2424.42元,剩下5388.06元符合社保范围内的报销费用。“减掉100元免赔额,因为对方从事钢材类高风险职业,余下的金额乘以50%,再乘以80%就是赔付金额。”工作人员表示,卡单内附有职业类别赔付表,他们也是按照规定来的。

律师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范围,出险后索赔条件等涉及保险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求保险人应当作出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

其次,《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对合同内容作出明确说明,特别是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归于无效,当然也建议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免产生争议增加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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