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尽快设立医疗意外强制保险

沃保整理
2016-03-14 16: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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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作为一种危险,符合保险特征,可以作为保险制度的适用对象。而医疗意外强制保险是全社会分担医疗意外损害的一种机制,是目前较好的解决办法。扬州全国人大代表王静成建议,应当尽快设立医疗意外强制保险。

现状

过半医疗纠纷由医疗意外引发“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医学科学的进步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发展变化,疾病的发展存在很多的不可预见性,患者的个体差异大、医务人员工作强度高、医学的局限性等特点决定了医疗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王静成表示。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一些暴力伤医事件,使得原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给患者自身造成了多重伤害的同时,也给医疗机构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有研究显示,医疗纠纷中超过50%的案件是因医疗意外引发的,单独依靠医疗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弥补这部分的损害。因此,设立医疗意外强制保险,让患者在发生医疗意外时得到有效救济,对于化解医疗纠纷、缓和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分析

我国医疗损害救助制度单一

王静成分析,医疗意外是难以预料和防范的,虽然现代医学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尚未解决的医学难题依然很多。相对社会和患者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医疗技术和医生的能力总是有限的,在诊疗护理中始终存在医疗意外。

同时,我国目前医疗损害救助制度单一。目前,医疗损害的救济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损害赔偿条款来规定。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选择性救济,是以过错责任为前提的,按照法律规定,医疗意外是不在救济范围之内。出现医疗意外损害结果就要由患者或患者家庭来承担,造成当今社会很多家庭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引起诸多社会不满。在处理此类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的权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也是医疗纠纷发生率日趋增高的主要原因。而现行的医疗责任险救助能力有限。医疗责任险从1999年推行至今,基本处于医院参保态度和保险公司承保方法不匹配的状态。由于各级医院在整体规模、管理水平和医疗水平方面存在差异,医疗风险的发生率也差异较大。

建议

王静成认为,医疗意外强制保险能够有效地解决医疗意外引发的医患纠纷。因此通过法律的权威推动,建立该制度,有现实的需求也具备现实的条件,应该通过立法确立医疗意外强制保险的原则,使发生医疗意外的患者得到有效救济。

医疗意外强制保险的设立,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医务人员的身心压力,使其无后顾之忧,放开手去开展医疗科研工作,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还可以避免医务人员出现保护性过度医疗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检查,从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同时,可以扭转医疗机构独立承担医疗风险的局面,减少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缓解高额赔付给医疗机构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把医院从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的困境中解脱出来;也有利于保护患者权益,让患者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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