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从2015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到2020元,增加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到18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从2015年4月1日开始,将调整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90元,分别提高到1255元/月、1310元/月、1360元 /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就业补助标准调整:
从 4月1日起,上海市青年职业见习、协保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标准将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将从1456 元/月提高到1616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都将从910元/月提高到1010元/月。
同时,上海市还调整了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包括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1940元/月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为2140元/月。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调整: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海市将从4月1日开始,对201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这三项标准是:
1. 调整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致残一级增加38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5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3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10元 /月。其中,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5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2.调整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
3.调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医保封顶线提高:
上海市将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2015年度医保封顶线:将2015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6万元提高到39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和小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同步调整。
同时,2015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4医保年度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