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第3 个保险单周年日4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生存金给付比例×3.2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4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三、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的105%;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四、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9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五、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项责任仅适用于投保时保险期间选择为保至80 周岁的被保险人。
六、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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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 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6或交费年期数的乘 积;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8。 2. 如果投保时年龄未满18 周岁且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 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 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的105%;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的第4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 时生存,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第3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生存金给付比例×3.2 |
祝寿金 | 如果在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 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不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将豁 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 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合同的为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在年满70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 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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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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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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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生存金约定比例×3.2 (保单生效第3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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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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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生存金约定比例 (保单生效第4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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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投保时未满18周岁) |
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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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保单年度数)或(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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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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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保单年度数×105%)或(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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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投保时满18周岁) |
(年交保费×保单年度数×105%)或(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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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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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交费年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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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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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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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70周岁前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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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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