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险资在A股市场举牌潮的蔓延,其隐藏的风险也引起了监管层的警惕。所谓高现金价值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除外。
权威人士分析称,首先,此次调整属于保险产品结构变化,对保险保费总量没有影响。规模总量的有效稳定,利于支持资本市场资金来源的稳定;其次,监管部门要求不得销售1年以内的产品,如3个月、6个月的产品,拟限制3年内高现价产品,利于资本市场获得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利于股市预期的稳定;第三,规范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理性发展,回归保险资金姓保,回归保险资金的本质,利于保险行业稳健发展;第四,此次调整是渐进式的、有序的,给予保险公司充分的调整空间和时间,利于行业有序发展。
保监会对于高限价产品的监管,不是一日之功,而是一项连续性的工作。
出于风险控制方面的考虑,2014年2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保监会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比2014年和2015年的通知和征求意见稿,这次透露出来的信息更明确,保监会对规范高现价产品决心明确。
保监会对高限价产品大动干戈,是为了行业结构有效,行业发展平稳健康。
调查显示,无论是投资端还是产品端,都不容许保险资金通过高现价产品方式实现粗放式超快增长。
目前,中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市场上各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都出现明显下滑。但一些小保险公司,为了实现所谓弯道超车,不惜用近乎理财的高收益短期产品吸引客户。为了覆盖高收益,在“资产荒”现状下,中小保险资金不得不铤而走险靠举牌等方式进入股市,以期获得高额收益。但股市的大幅度波动,将给保险资金带来无法承担的风险。在金融领域,保险保障资金是最后一道安全防线,这道防线不可破也不能破。
目前,高现价产品受限波及面有限,短期对于中小保险公司影响偏大,但无碍保险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