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末,以宝能集团为中心的资本集团(以下简称“宝能系”)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的资本大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宝能系的主要资金力量——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在二级市场的频频举牌引起了热议。就前海人寿运用保险资金行为的合规性问题,本文就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和数据,从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几个监管角度进行初步分析。
举牌始末
前海人寿2012年2月成立于深圳,注册资金为45亿元,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万科的上市公司公告,2015年7月11日,前海人寿第一次举牌,集中竞价买入万科总股本5%的股份。若以披露的中间价14.375元/股粗略估算,前海人寿投资资金约79.45亿元。(成交均价13.28元/股~15.47元/股,成交股数552,727,926)
2015年7月25日,前海人寿第二次举牌,集中竞价买入万科0.93%的股份,若以披露的中间价14.375元/股粗略估算,前海人寿投资资金约14.80亿元。(成交均价13.28元/股~15.47元/股,成交股数102,945,738)
2015年8月26日,前海人寿第三次举牌,竞价交易买入万科0.73%股份,若以披露的中间价13.54元/股粗略计算,前海人寿投资资金约10.86亿元。(成交均价12.7元/股~14.38元/股,成交股数80,203,781)
因为具体的买入价格不在信息披露范围内,前海人寿的实际买入价可能有所出入。
此后,前海人寿未增持万科股票。截至目前,前海人寿共持有万科总股本6.66%的股票,耗费资金约105.11亿元。
投资比例
《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经备案,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
据悉,前海人寿2015年第二季度总资产约为999亿元。若以此数据为基础计算,前海人寿第三季度可用于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资金约为99亿元。如果按照前文估计的买入价计算,前海人寿投资万科股票的金额约为105.11亿元,则可能超出了10%的监管线。因为前海人寿购入股票的实际价格未披露,其举牌万科股票的行为是否违规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我们初步判断,鉴于两个约数差距非常小,前海人寿应当是充分研究了合规风险之后行事,所以违规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前海人寿举牌万科股票的额度确实超过10%,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会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甚至责令调整负责人、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基本指标,也是保监会监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重要指标。这一指标通常指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
《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蓝筹股票需满足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的条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
据悉,2015年第二季度,前海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20%左右。因此,其投资万科股票符合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
资金来源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
保监会公示数据显示,2015年1-7月,前海人寿实现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334.75亿元,其中大部分为万能险等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假设以前述数据为基础,以万能险80%的比例计算,前海人寿可用于投资股票的金额高达267.8亿元。前海人寿三次举牌万科股票实际使用资金约为105.11亿元,远低于267.8亿元。据此推算,前海人寿在资金来源方面符合保监会的监管规定。
信息披露
保监会2015年12月23日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下称“三号准则”),对保险机构举牌信息进行了重点规范。
“三号准则”发布之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对外披露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通知》(下称“《披露通知》”)等监管文件中。
《管理办法》和《披露通知》是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范围、方式和时间的概括性规范文件,其中并没有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包含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下同)的过程提出特殊要求。因此,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动作也并不必然启动信息披露程序。
如,截至2015年8月,前海人寿已合计持有万科6.66%的股票,但其在2015年12月3日的声明中依然声称对投资万科事宜,无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宜。
“三号准则”发布之后,保险公司持有或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应在3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起2日内,保险公司应在指定网站和媒体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本信息、举牌人情况、投资比例、交易方式、资金来源、管理方式等。
如果前海人寿举牌万科一事发生在“三号准则”发布之后,前海人寿持有或者与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持有万科5%的股票,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都应在持有日3日内通知万科。自万科发布公告之日起2日内,前海人寿应在自身官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保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对投资比例、交易方式、资金来源、管理方式等作出详细说明。
可见,在“三号准则”出台之前,似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显示前海人寿信息披露违规。
仔细研究保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就会发现:前海人寿在规定的边缘游走,但是似乎每一次用尽所能,却点到为止。
以变应变,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正在慢慢走向体系化、规范化。笔者认为,前海人寿举牌万科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