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支付新标准解读:谨防“误伤”患者

沃保整理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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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有雏形,其总体要求是要调动定点医疗机构主动降低药品价格的积极性。药品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定价权,而在支付标准的使用上,明确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药品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医疗机构负担剩余部分。

这段话通俗点讲,就是对于药企有定价权的一部分药品,可以允许药价高于医保支付的价格。但高出的部分,可根据相关规则,由患者承担一部分,剩余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这与现行的医保支付政策有很大的不同,当前的政策是,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按比例由医保支付,目录外的,则多由患者自费,医院不会为患者所用的药掏一分钱。

医保药品支付新标准

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假设患者选用的药品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那么,医院和患者都得掏腰包,价格高出越多,掏的钱也越多。这样一来,无论是医院还是患者,对于选择高价药都将感到压力,都会想办法压低药价,或选用没有高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尤其难得的是,医院也成了利益相关方,假如医院不能压低药价,就会出现赔本为患者看病的现象。

想法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极可能出现相反的效果。医院赔本看病?他们当然不会。这种控费办法只会出现两种结果,其一是医生不选用高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其二是让药价尽量再高一些,使医院所获得的药品利润足以抵偿他们所付出的钱,这样一来,他们就会倒逼药企涨价,以确保利润空间。

这两种结果,对于医院没什么影响,但对于患者却有较大的伤害。药品涨价所带来的影响自不必说,就算不选用一些相对昂贵的药,患者选择药品的权利也被剥夺,要么付出更为高昂的药费, 要么用不到高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只能二选一。因此可以说,医保支付新标准固然有值得预期的效果,但也极易误伤到患者。

医生掌握着医疗的主动权,用不用某种药,医生总会找到理由来说服患者,由于缺乏医疗知识且不了解相关信息,患者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这样一来,所有向医院和医生增加的成本,都极可能全部转嫁给患者,最终不仅不能起到降药价的作用,反而推高药价,增加患者的药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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