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4年12月17日,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的黄甲驾驶一辆摩托车后载黄乙(黄甲之妻)从东阳街道新河村沿站前大道自南向北前往尖石村,途经环市北路火车站路口时,与海盐人保财险客户顾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甲、黄乙受伤和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甲、黄乙当即被送往揭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2月9日同时出院。黄甲治愈后无大碍。黄乙右小腿、右足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经广东某法医鉴定所鉴定为3处十级伤残。
2015年1月16日,揭阳市交警支队某大队就该交通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黄甲负事故主要责任,顾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黄乙无责任。
诉求赔偿
2015年4月24日,黄甲、黄乙委托律师向揭阳市榕城区法院起诉海盐人保财险和肇事司机顾某,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和顾某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27.9万元。
走访调查
接到起诉书后,海盐人保财险法律岗专职人员两次赶赴广东揭阳,与委托承办此案的当地律师商讨案情,走访伤者治疗医院和伤残鉴定机构,深入伤者居住地,了解其家庭成员及被扶养人情况,对起诉材料中的伤者户口性质等相关证据证明一一进行核实。
庭审交锋
2015年6月5日,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海盐人保财险委托代理人提出五点辩护意见:其一,黄甲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出院后持续误工且因此造成误工损失,其误工期限仅能计算其住院期间。而黄甲提出的按234天计算误工费,明显期限过长,与其伤情不相符。其二,黄甲受伤治愈后,未构成伤残,诉求营养费不合理;其三,黄甲、黄乙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雇佣了护工,应认定为其家属护理,按其家属的户口性质确定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其四,黄乙的二次手术尚未发生,对其二次手术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不应予以认定;其五,黄乙要求赔偿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与其伤残等级及揭阳地区的经济水平、判例实际不相符,应依法予以剔减。围绕以上辩护意见,海盐人保财险委托代理人充分利用法律依据及案例,据理力争,以充足的理由请求法院剔除不合理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法官充分考虑了海盐人保财险委托代理人的辩护意见,经合议,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黄甲因未构成伤残不具备请求后续治疗费与营养费、误工费的条件,驳回黄乙二次手术所需的住院伙食费的请求;并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合理的剔减。海盐人保财险应赔偿本案当事人黄甲、黄乙各项费用1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