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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钟某在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6.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2014年11月27日,钟某的父亲钟某某驾驶投保车辆沿道路行驶时,将前方顺行行人张某撞死。事发后,钟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约10分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驶回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个解”赔偿死者张某家属32.2万元。
钟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就交强险限额对钟某的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钟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自己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20661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二审中,“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厘清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合议庭认为驾车驶离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最终,在审判长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据介绍,11月26日,市一中院与天津保监局、市保险协会等十四家单位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的若干意见》。作为机制建立后,市一中院审理的第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契合了协调沟通机制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进一步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法院调解的认可度,也便于当事人尽快取得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