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与兼业代理均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区别在于兼业代理只是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在自身经营场所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例如银行、汽修厂等都是保险兼业代理的主要群体,目前总数多达21万余家,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仅有2500多家。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监会拟将保险兼业代理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并在分类的基础上,实施行业准入清单和代理险种目录。A类主要是指银行、邮政、证券、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货币银行服务、资本市场服务这两类机构;B类则包括汽车批发与零售、交通运输、电力热力燃气自来水销售服务、旅行社、旅客票务代理、机动车燃料零售、电信服务等七类;C类为人身险、财产险公司,即保险公司之间也可以开展代理业务。
“这也意味着,今后可能只有上述行业的机构,才具备申请保险兼业代理的资质。”一位保险中介市场资深人士解读称。不过,即便是所处上述行业,也还须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和代理险种范围。
首先,A类机构的准入标准是:经银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等。A类机构可代理的险种几乎囊括了大部分财产险和寿险产品,包括车险、家财险、企财险、万能险、普通寿险、农业险等近20种。
其次,B类机构的准入标准是: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已设分支机构数量10个(家)以上等。B类机构只能代理销售一年期(含)以内的保险产品,具体可代理的品种除意外险和健康险之外,须与机构主业具备一定的相关性。如汽车批发与零售企业只能代理车险、意外险和健康险。
至于C类机构(即保险公司之间开展代理业务),根据要求,一家财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允许委托一家人身险公司代理业务,一家人身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允许委托一家财险公司代理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只能在双方均设有省级分公司的区域进行相互代理。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间开展相互代理合作,可以多于一家,但不得同时与集团外的保险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
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变革,保险中介商业模式的弊端逐步显现,积累的矛盾问题也开始逐渐暴露,风险隐患日益增多。为此,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提出了市场退出机制,即如有机构最近连续6个月没有代理业务,内控管理混乱,信息系统不完善等情况,监管部门将不予延续其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
据了解,为加快推进兼业代理监管改革工作,《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办法》将以规范性文件颁布。在业内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在经营规则、管理责任等方面对兼业代理与专业代理进行了统一要求,此举旨在避免出现因保险业务的兼营性而弱化管理要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