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30周岁,公司管理人员,为自己投保20份“金玉人生”,选择60周岁为祝贺金 领取年龄,年交保费20000元,5年限交,基本保险金额76580元,红利累积生息。
保障利益
1、生存利益(生存且未全残)
(1)祝贺金:在林先生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祝贺金100000元。
(2)满期祝寿金:在林先生80周岁保险期间届满的时候,本公司给付76580元的满期祝寿金,保险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保障
60周岁祝贺金领取日前,若发生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即时保险金额与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最高为 253160元,保险合同终止;但是,若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后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仅给付已支付的保险费,保 险合同终止。
60周岁祝贺金领取日起,80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前, 若发生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金额为76580元,保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参与红利分配。
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障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况 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 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 残的,本公司按即时保险金额与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 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如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生存给付(生存且未全残)
(1)祝贺金:如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一 次祝贺金。祝贺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贺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祝贺金领取年龄可以为50、55、60、65或70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 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贺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2)满期祝寿金:如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满期祝寿金,保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