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4日下午1点起,各团体分别在汉城广场、世宗大路、汉城站广场、大学路等地举行集会,就青年就业难、米价暴跌、韩国史教材国定制、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谴责朴槿惠政府施政不力。下午4点30分许,各集会参加人员开始向光化门广场方向游行,但遭警方阻拦。警方此前未批准光化门广场集会申请,当天动员2.2万名警力和700多辆大巴重重围住光化门广场一带。愤怒的人群向警察挥舞棍棒,并用绳索绑住车轮试图拉走大巴,冲进广场。警方则用高压水炮驱散人群。在此过程中数十人受伤,29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中一位69岁男性头部受重伤。 集会组织方主张当天的集会有13万人参加,警方统计的人数为6.8万人,但仍是2008年因反对进口存在疯牛病隐患的美国牛肉而举行“烛光示威”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会。
另据美联社报道,参加这次活动的包括工会在内的不同团体,工会反对朴槿惠有益于商业的政策,认为该项政策能让雇主更轻易地解雇员工。韩国工会贸易联盟称,拟订的劳工法允许企业降低员工工资、解雇工人和激进分子。数据显示,今年2月,韩国15岁至29岁人群的失业率超过11%,为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最高。虽然这一比例10月降至7.4%,仍超过整体失业率一倍多。另一方面,其他很多人抗议推行国家批准的历史教科书,他们认为新教科书粉饰韩国过去的独裁统治。
韩国政府3日宣布,该国所有中学拟于2017年起统一使用“国定版”历史教科书,届时,韩国所有中小学的历史教材都将得到统一。韩国国务总理黄教安表示,韩国中学现行历史教材中,99.9%立场都不够中立,其中不少含有左倾的偏见内容。黄教安说:“我们不能继续再用事实遭歪曲、意识形态偏颇的历史教材来教育下一代。”事实上,这已不是韩国就历史教科书问题爆发的第一次示威,自韩国教育部10月宣布将修改历史教科书制度以来,韩国公民组织和在野党一直在进行抗议。抗议者认为,这是韩国现政府粉饰过去军人独裁统治历史的努力的一部分。
很多示威者高呼“朴槿惠,下台”的口号。示威者在接近总统府时,其中一些人试图冲过警方的警戒线,安全部队施放了催泪弹。目前导致一名示威者重伤,还有多人受伤,并有多人被捕。
沃保网提醒:韩国是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在文学艺术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作为亚洲四小龙,经济当然也是高速发展的,这些年,很多国人选择移民韩国,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韩国的保险和福利制度。
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有: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险
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劳动人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
(1)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由总务处(公务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1989年加入保险者共81万人,受惠者2.12万人,占2.6%。公务员年金由公务员交纳月报酬的5.5%(工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或地方政府负担公务员报酬额的5.5%及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长期两类共18种,短期包括医疗费、灾害补偿等,长期包括退休金、伤残年金及遗属年金等。
(2)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军人年金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1989年加入者14.2万人,受惠者3.8万人.由国防部(财政局)主管。现役军人交纳月报酬额的5.5%(军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负担军人报酬额的5.5%和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用于退役年金、残废军人年金和遗属年金。
军人保险适用于中士以上军人,保险期为10年。1人1户头,1户头5万圆(1974年12月),1个户头每月交纳保险费300圆,每月交纳的1/3由国库负担。由各军兵种参谋长负责主管,保险费入韩国银行援护特别会计保险帐户。保险期满全额退还,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碍而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损伤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职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教职员交纳月报酬的5.5%,学校交纳教职员报酬额的3.5%,国库支付2%及运营费。年金支出与公务员一样。
(4)国民年金。1973年12月颁布过“国民福利年金法”,对老龄、残疾、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保险,但政府未能付诸实施。1986年制订“国民年金法”,1988年1月开始实行。国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管理公团)主管,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国民年金加入者分单位加入者、地区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单位加入者原规定雇佣10人以上的单位,是义务加入,1991年改为5人以上单位,1995年7月开始扩大到农村和渔村,农民和渔民也义务加入。目前雇佣5人以下的单位和城市自营业者是自愿加入,计划在本世纪内也实行义务加入。1992年单位年金加入者有500万人、地区年金加入者2.5万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韩国的国民年金被视为所得保障制度的核心,在老后所得补偿体系中将起最重要的作用。韩国的国民年金采用公积金方式,1994年国民年金累积额已达13万亿圆,今后20年仍将继续增加。目前对这笔基金能不能像国家财政一样使用,有意见分歧。
国民年金的保险费,从1988年开始每5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一切费用由加入者负担。雇佣5人以上单位的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而农民和渔民则考
国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于老龄年金、残疾人年金、遗属年金及一次性偿还金。老龄年金为期20年,是从男60岁(女55岁)开始发到死亡的终生年金。遗属年金和残疾人年金则按老龄年金的一定比率发给,比率取决于加入时间和残疾程度。
韩国的年金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国民年金制度与其他年金制度有差别,公务员等年金制度的补偿支出明显多于国民年金,因为它没有年龄规定,退职就发给。目前,军人年金已严重赤字,公务员年金也再过10年就会出现年金基金枯竭现象,而国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会出现赤字。
2、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原业只是作为“勤劳基准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作为单独的法律颁布“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由劳动部(勤劳福祉公团)主管,保险费不是劳资双方分担,而是由雇主一方负担。1987年保险费率根据行业的危险程度分为67种,以0.2%至17.9%,平均为16.4%。开始实行时只适用于矿业和制造业雇佣500人以上企业的8.1万人,1981年扩大到雇佣16人以上的电气煤气业、水道卫生设施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企业,投保人数达345万人,1991年又扩大到雇佣5人以上企业,投保人数达792.3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30%多。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是在韩国最早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险,保险对象是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根据不同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或年金)。1991年保险费支付情况是:医疗费(42.1万件)和病假补贴(35.7万件)为最多,残废金多数是一次性补偿(28.7)万件,少数为年金形式的补偿(2600件)。
3、医疗保险
韩国的医疗保险法是1963年制订的,但条件不具备,1977年开始部分实行,1989年全面实行。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单位保险对象为雇佣5人以上的单位,雇佣5人以下的加入地区保险。
医疗保险由保健福祉训医疗保险局主管,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由管理公团管理,一般医疗保险实行组合制度,有单位组合的地区组合,由中央的医疗保险联合会总管。截止1995年有379个医疗保险组合,各组合实行独立的保险财政。各保险组合从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医疗费支付给为投保人进行医疗服务的医疗机关(投保人负担一部分)。医疗保险联合会的职能主要有:1、对各组合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2、建立和管理医疗设施和福利设施,3、统一指定医疗单位,4、对医疗费进行审查等。
医疗保险的支付分为法定和附加,前者为医疗、分娩、体检等医药费,后者为丧葬费及分娩津贴以及本人负担的补贴(本人负担超过规定时给予补贴)。医疗须在指定医院,限于被保险者及其扶养者,分娩保险限于本人及其配偶。
医疗保险财政主要靠投保人的保险费,国库补助或其他利息收入作为补充。单位保险和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的保险费为标准月报酬的3—8%(平均3.5%)之内单位和个人各分担一半,地区组合的保险费按收入、财产、家庭人口等实行定额制,全部由投保者负担。
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保险组合的财政状况较好,近年来累积金额继续增加,正在研究如何利用。而地区医疗保险则还未从初期的赤字阶段摆脱出来,高额医疗费和老人医疗费的一部分靠财政调节,总费用的50%靠国库补助,因此目前成为保健福祉部预算的负担。
政府在实行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新的医疗服务体系,将全国划为中、大、全国三个医疗圈,提倡就近求医。即一般情况下先在一、二次医疗机关就医,经这些医院转院,可以到第三次医疗机关就医。如果违反此规定,医疗费全部由本人负担,日前农村地区医疗机关少,无选择余地。至于医院的医药费,由保健福祉部主管,每年进行调整。投保人的医药费由有关组合申报,经医疗保险联合会对此进行审查后支付。
医药费的一部分由患者负担,法定比率是门诊负担30—55%,住院负担20%,但是挂专家号、超过规定等级等,本人负担一般为50%。目前认为本人负担太多,应有所减少。
4、雇佣保险
雇佣保险法于1993年制订,1995年7月开始实行。其目的是消除失业带来的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雇佣保险不同于失业保险,它不限于对失业者进行救济,而且用积极的人力政策手段,争取事先尽可能防止失业的发生。
雇佣保险适用于30人以上的单位,但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则适用于70人以上企业,今后将逐步扩大其范围。保险费分为两类:失业保险费由雇佣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事业保险费则由雇主全部负担。雇主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0.3—1.0%,被雇人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雇佣保险由劳动部(职业安定局)主管。
雇佣保险制度在雇佣安定方面的作用是:1、对雇佣不安定行业的雇佣调整进行支援,2、对景气萎缩地区促进地区雇佣,3、促进高龄者和妇女的就业,4、对企业保育设施等促进雇佣的设施进行支援,5、提供雇佣信息,进行职业指导。
雇佣保险在职业能力开发方面的作用是:1、支援企业内在职训练,2、支援教育训练,3、失业者的再就业训练,4、对职业训练设施给予支援,5、对职业能力开发的发掘与支援。
失业津贴的发给,顺交纳12个月以上的保险费而非自发失业。
二、公共救济
公共救济不同于社会保险,不交纳保险费,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进行自救。据韩国开发研究院统计,1965年韩国的绝对贫困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0.9%,其中城市54.9%,农村35.8%,使这些人达到贫困线,需790亿圆,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9.8%,而当年支出的生活保护事业费只有20亿圆。1984年绝对贫困户仍达220万人,占总人口的5%多。
韩国的公共救济,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及灾难救护。
1、生活保护
韩国于1961年制订了“生活保护法”。该法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是收入和资产在保健社会部每年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划定标准以下;期次是无人抚养或抚养义务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未满18岁的儿童以及孕妇和残疾人。
生活保护按照有无劳动能力来分为:自救保护(有劳动能力)和居宅保护、设施保护(无劳动能力)。保护的水平为维持健康而文明的最低生活。自救保护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保护对象,居宅保护是指无生活能力而在家受保护者,设施保护是指需要收容到社会福利设施内者。生活保护包括:生计保护、医疗保护、妇产保护、教育保护和丧葬保护。生活保护由保健福祉部(社会福祉审议官室、家庭福祉审议官室)主管,由内务部地方组织:各市道——市、区、郡——邑、面、洞具体管理。
对居宅保护者和设施保护者提供生计保护、自救保护、教育保护、妇产保护、丧葬保护和医疗保护。
对自救保护者提供教育保护、职业训练、生业资金融资、就业安排。
韩国实行生活保护制度已有30多年,但确定生活保护对象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而是根据政府的预算状况。生计保护对象,直到1985年居宅保护对象冻结为28.2人,1986年开始解冻,1992年增加到33.8万人;设施保护对象从1985年的6300人增加到1992年的8.2万人,合起来共有40多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左右。1993年居宅保护水准为月人均5.6万圆,设施保护水准为月人均5.9万圆,而1993年居宅保护对象维持单纯肉体生存的最低生计费月人均需要10.5万圆,社会生存的最低生计费月人均需要12.1万圆,救济额只抵需要的53%和46%。1996年预计达到75%,2000年要达到100%。
妇产保护是孕妇产前产后各1个月的保护,包括助产和产前产后的必要措施及保护,适用医疗保护的有关规定。
医疗保护是根据1977年颁发布的“医疗保护法”,对分共救济对象进行的。对居宅保护对象和设施保护对象提供的医疗保护从门诊到住的全部医疗、医药费由医疗保护基金支出。但由其他保护机关参照生活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医疗保护基金负担其门诊医药费,住院费则只负担一半,其余一半可无息借给。医疗保护对象须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或住院。
丧葬保护包括治丧和葬礼,费用标准由保健福祉部长官决定。
生活保护所需费用建立保护基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负担。由国家或道直接进行的保护业务分别由国家或道负担。作为保护机关的汉城市和市、郡进行的保护业务,国家负担80%以上,道负担10%以上,市、郡负担10%以内。而汉城市则国家和汉城各负担一半。保护基金分为生计保护基金和医疗保护基金。
2、有功人员生活保护
韩国于1961年颁布“军事援护补偿法”,1962年颁布“国家有功者等特别援护法”,1984年颁布“关于国家有功者礼遇的法律”,对国家有功人员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保护。此项工作由国家报勋处(相当于部)主管,由地方报勋厅和支厅具体管理,所需费由国库和报勋基金来解决。
有功人员指的是爱国先烈,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武功勋章和报国勋章获得者等及遗属。对他们分别发给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金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利用交通工具减免费等。
3、灾害救护
韩国于1962年颁布“灾害救护法”,规定在同一地区因旱灾、风灾、水灾、火灾等而集体发生多数罹灾者时进行紧急救护。主管部门为保健福祉部,由内务部地方组织施行,而且为了审议与救灾有关的事项在保健福祉部和汉城特别市、各道设立灾害救护对策委员会。救护的内容包括:提供收容设施、提供食品、被褥、学术用品及其它生活必需品,进行医疗和助产,救出罹灾者,对遇灾住宅进行应急修理,提供或贷给生业所需资金、器具或材料,就业介绍,办理丧事等。
所需费用设立灾害救护基金,由国库负担70%,由地方政府公积金(即地方普通税收的0.25-0.5%)负担30%。
三、社会福利服务
老人福利的对象是没有年金的65岁以上老人,1995年有254万人、占总人口的5.7%,今后将继续增加,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兴办老人福利设施(养老设施、老人疗养设施、老人福利会馆等)和敬老优待(公共费用减免)以及组织老人再就业。1995年老人福利设施共有146所,收容人数有8396人,占老年总数的0.3%。在146所中,免费养老设施有84所,收容4806人;老人疗养设施41所,收容2784人;收费养老设施21所,收容806人。今后拟鼓励大企业集团对养老设施投资,办收费养老院等,政府对这一投资给予减税等优惠。
残疾人福利问题是1988年残疾人奥运会以后才提到日程上。韩国有残疾人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2.5%。残疾人福利有3个法:残疾人福祉法、残疾人雇佣促进法、特殊教育振兴法。有福利设施,也有特殊学校。在韩国残疾人福利除经费问题之外,首先是国民意识问题,要唤起人们对残疾人的关心,使他们也能过一般人一样的生活。政府于1990年专门为残疾人建立了工业区安排他们就业,而且规定500人以上的企业招收职工须招3%的残疾人,否则罚款。目前此项规定执行得不好,有的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招残疾人。
儿童福利是指18岁以下孤儿以及保护者无力或不宜抚养的儿童年。儿童福利主要是通过儿童保护设施,如儿童咨询所、婴儿设施、幼儿设施、职业辅导设施等。为了调查研究有关儿童福利事宜,保健社会部设有中央儿童福利委员会,各市、道设有地方儿童福利委员会,而且为了指导儿童福利工作,市、道配备儿童福利指导员,市、邑、面设有儿童委员。
妇女福利是指对寡妇、未婚母、贫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妇女福利主要是通过妇女福利设施,如妇女咨询所、母子保护设施、妇女职业辅导设施、女性会馆等以及对失足者的支援、指导和启蒙。
流浪者的保护主要是收容和职业训练。
可以看出,韩国无论保险还是社会福利制度,都是相当完善的,以上内容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