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20年和30年二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算。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日起至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主险-百年财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领取已交保费) |
|
意外身故或全残 | 含65周岁前 |
3倍基本保额 (最高领取不超过基本保额和200万元之和) |
65周岁后 | 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附加险-百年附加定期寿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365天内,领取1.1倍已交保费) |
全残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365天内,领取1.1倍已交保费) |
附加险-百年附加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保单生效起30日内因疾病导致的,不承担责任) |
附加险-百年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附加险-百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门诊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80 |
住院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附加险-百年附加财富通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
此产品为医疗产品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猝死、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精神疾患;牙齿保健和修复、视力矫正等;休养、疗养、身体康复等;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百年财富通健康医疗保障计划,疾病身故或全残最高保额可达13万元,意外身故或残疾最高保额可达29万元,重大疾病保额3万元,意外医疗保额1万元,住院日补贴120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 30 年,年交保险费 2695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