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黄女士向平安人寿公司投保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在保单红利中约定“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黄女士亲笔书写“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在按照规定缴付保费的两年后,黄女士从平安人寿公司处领取到红利。平安人寿公司也向黄女士发送了分红通知书,其中载明了上一红利核算年度被告分红保险保费收入及可分配盈余的金额,还有黄女士累积红利从本期红利分配日到下一红利分配日期间适用的累计利率。
黄女士随后起诉称,其签订系争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分红,平安人寿公司未将红利来源、相关经营项目的收益、支出及相关财务报表向其告知,红利分配方案不合理,平安人寿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致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保。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安未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黄女士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解读】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经过保监会认定的人身保险产品。该类保险产品,既有人身保险保障功能,又有投资理财功能,条款内容繁多,利益演算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理解。
为应对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缔约地位失衡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9年保监会制定了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保险人销售上述保险产品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是指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媒体、公司网站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定期寄送报告资料等。根据《管理办法》和《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在本案中,对于红利存在不确定风险的披露,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材料中对此均有明确记载,并经黄女士签字确认。对于红利来源信息的披露,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红利来源于平安人寿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经营状况,投保时的 《保险利益和分红测算图表》向黄女士进行了利益演示,且平安人寿公司以发送通知书的方式告知黄女士相关红利分配的信息。
此外,黄女士在保险期间领取了生存金和红利,且《保险利益和分红测算图表》演示的红利水平具有低、中、高三档,黄女士应当能够预见实际分红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