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取消乙肝增加脑血管病后遗症等
《通知》共明确了20个病种,与如今实行的17种指定慢性病对比,取消了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但增加了脑血管病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支气管哮喘等5种,其中,在如今实施的17个病种当中,把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分开列,而《通知》则把精神分裂症归到重性精神疾病当中,并把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等一并纳入,细化了病种,也扩大了范围。但与征求意见相比,正式《通知》里却将征求意见稿里的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排除在外。
最多选3病种 一年内不得变更
《通知》提出,参保病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按规定在选定异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相应专科药费,由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机构85%、其他医疗机构65%的标准支付。职工医保对参保病人门诊指定慢性病相应专科药费及一般诊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病种每人每月2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根据《通知》,患有多种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参保病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病种一经选定,在1年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根据要求,参保病人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相应专科药费及一般诊疗费,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参保病人按规定在指定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相应专科药费及一般诊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零星报销。